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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大姚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2022-04-29 
    2022年4月25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唐某某利用经营移动业务的便利条件,在为客户办理电话开卡、代收话费、更改话费套餐等手机通讯业务过程中,以1.5元、18元、33元不等的价格将手机号码等客户个人信息发送在多个“拉新”微信群内,供他人注册京东、淘宝、支付宝、美团等软件账号,并将客户手机收到的APP注册信息发送至上述微信群内。其中,在注册淘宝“拉新”时,唐某某将淘宝上注册成功含有客户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等客户个人信息的订单截图拍照发在微信群内,非法获利人民币9291.75元。

  此案经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将违法所得人民币9291.75元及犯罪所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被告人唐某某按获利金额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互联互通的信息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以一个二维码、一次人脸识别、一串验证码等方式呈现。我们要认识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正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呈合流态势,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生活、工作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提高警惕,时刻紧绷个人隐私保护这根弦,共同守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