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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措施的公告
2022-06-02 

   一、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行动。依托上级检察院建立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管理委员会,发挥改革主导责任,强化程序衔接,将涉案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检察听证、行刑衔接深度整合,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

  二、开展民营企业产权、企业经营者人身权益保护行动。一是严格落实高检院“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对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高层领导等重要岗位人员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以期最大限度地不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坚持依法惩处企业人员犯罪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相结合,严格把握逮捕必要性和起诉标准,切实做到慎捕、慎诉;二是积极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涉企刑事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纠正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三是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违法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当等问题。 

  三、开展惩治影响企业发展的黑恶势力犯罪常态化工作。一是聚焦涉黑恶问题突出的自然资源、信息网络、边境管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文化旅游等六大领域,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坚持“一案一治理”,把办案成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助推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二是强化外部协作,与县公安局、县法院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形成打击合力。 

  四、开展护航安全生产行动。一是主动与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协调,召开落实高检院“八号”检察建议联席会议;二是开展安全生产宣传等活动,制定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工作措施;三是对安全事故涉企案件均提前介入,力争把证据解决在侦查环节,把矛盾化解在侦查环节;四是充分发挥案例资源优势,根据本地安全事故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深入分析总结安全事故类案件差异与共性,一案一警示,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及时预警。 

  五、开展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案件专项监督行动。加强企业不服已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加强涉企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依法纠正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错列失信被执行人等问题。我院民事检察部门要从快办理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加强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积极开展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发挥行政检察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六、开展涉民营企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监督行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检察的协同作用,针对行政监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积极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七、开展涉民营企业公益诉讼案件止损修复行动。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督促涉案民营企业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到损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修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不提起公益诉讼。 

  八、开展涉民营企业控告、申诉、举报案件督办行动。落实涉民营企业控告、申诉、举报案件院领导包案制度,进行优先办理、跟踪督办、限期反馈,并纳入检察业务工作评价体系推动落实;落实好“12309”检察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法律监督,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启用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为律师提供互联网阅卷服务。 

  九、延伸检察职能,开展全力服务民营企业专项行动。一是用好检察开放日等平台载体,做好服务联络工作,常态化与企业联系,了解企业存在的问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征询对检察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二是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十大行动”和“百名检察官服务百家民营企业”工作。12名检察官在检察官助理的协助下联系好、服务好12家民营企业。每个季度进驻企业走访调研一次或者根据企业需求情况开展进驻工作,对民营企业的“一对一”法律帮扶,针对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法律风险防范指导,帮助企业化解风险,帮助协调解决一些职责范围内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三是加强检察宣传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向民营企业介绍新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格局,“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新举措、新成效,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家了解检察工作、宣传检察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王洁  0878-6169943